建筑施工合同15篇[精选]
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的社会,合同的用途越来越广泛,签订合同是为了保障双方的利益,避免不必要的争端。那么大家知道合法的合同书怎么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建筑施工合同,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建筑施工合同1一、建筑施工合同中管理费
(一)管理费全额返还给实际施工人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抗字第10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理由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建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或者违反本法规定进行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 收缴或者没收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非法所得,充分体现了法律对非法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立法目的在于规范建筑业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具体到本案,十六化建公司依据无效的《设备租赁合同书》取得的105万元管理费,系违法分包所得,是典型的非法所得,无论是判归十六化建公司还是返还胡某,都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收缴。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上述司法解释通过对“非法转包”等无效行为取得的“非法所得”规定“可以”进行收缴,目的在于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及时制裁违法行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保证建筑工程质量,进而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民事违法行为是否惩罚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及当事人违法情节而定,不能因为适用惩罚措施而导致当事人利益严重失衡。最高人民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判决十六化建公司全额返还已收取的管理费。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依据《解释》第四条对定,将非法转包人已经取得的管理费,认定为“非法所得”。但是对该“非法所得”最高人民法院没有采取收缴的方式,而是根据案件实际情况,以公平公正原则为基础,以平衡各方利益为标准,做出了符合“个案平衡精神”的合理判决。
(二)法院酌定管理费支付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277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所涉及《工程施工合同》因属非法转包而无效,合同自成立时起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该合同中约定腾达公司转包后可向实际施工人姚汉昭、姚汉林收取施工管理费的条款亦无效,故腾达公司根据合同中约定请求姚汉昭、姚汉林支付管理费用,不予支持。腾达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派出了工作人员参与管理和协调,原审判决酌情确定姚汉昭、姚汉林向腾达公司支付施工管理费55.6241万元,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635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鉴于教育公司对工程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照公平原则,酌定以工程款8236363.09元为基数,参照教育公司发包小额工程按照造价2%收取管理费的实际情况,按照工程价款1.5%的比例确定管理费公平合理。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无效合同的处理原则,认定合同中的管理费条款亦无效。但是上述案件中,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上进行了施工管理和组织工作,依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支付比例。最高人民法院并未将管理费视为工程价款的一部分,从而参照合同约定确定管理费数额,而是将管理费确定为违法分包人或非法转包人实际进行的管理和组织工作的劳务费用,从而酌定实际施工人管理费数额。
(三)根据过错原则确定管理费数额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861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20xx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约定:乙方(余松坚、黄泽喜)按工程实际结算总价的22%扣缴甲方(中太公司)的工程管理费、税金。如前所述,20xx年12月30日《工程施工承包协议》性质为转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中太公司与余松坚、黄泽喜对合同无效均有过错。此笔管理费、税金的法律性质主要是转包诉争工程渔利费用,属违法所得,不宜认定为合同无效后应当据实结算的工程款;尽管此约定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如何分配此笔费用属审判权即自由裁量权调整范畴;一、二审判决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决定各半分配并无不当。中太公司再审主张按照无效合同约定收取此款,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确认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上述案件中,非法转包人和实际施工人对涉案承包协议的无效均有过错,最高人民法院根据过错责任原则,依据法院自由裁量权确定管理费数额。
(四)根据合同履行情况结算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078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管理费,从二审查明的案件事实来看,双方在有关会议纪要中明确路航公司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谢剑标收取。对此,实系路航公司为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必需的开支,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即使合同无效,双方亦应根据合同情况按实进行结算。因此,二审判决认定谢剑标应按工程造价的5.5%比例向路航公司支付管理费,并无不当。
上述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认定建设工程合同无效后,认定涉案管理费属于工程价款的一部分。《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上述案件中,涉案合同虽然无效,但是路航公司实际履行了管理义务,该管理义务对应工程款中的一部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双方参照合同结算工程价款时,亦应当参照合同约定按实结算管理费。
(五)尚未支付的管理费无需再支付
最高人民法院(20xx)民申字第1522号案件中,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根据上述规定,人民法院收缴当事人非 ……此处隐藏15041个字……整、基础、框架柱、梁、墙体、楼梯、现浇楼面和地面、架模、拆模、浇筑、做地平、安装落水管道、内墙粉刷、外墙立面、屋面和卫生间防水、门前台阶、化粪池、水电施工敷设、内外装修等)。
2、未提及部分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四、工程期限
1、本合同乙方进场时间为 年 月 日,整个工程在 年月 日之前完成,合同工期共 个月。
2、本条款所规定的合同工期,是指合同内的工程实体通过竣工验收的时间。
3、乙方必须采取一切措施保证如期达到,不允许延误。如甲方认为整个工程或部分工程的进度太慢,不能满足确保关键工期的要求,甲方可指示乙方加快进度或修改原施工计划。乙方不得因此而向甲方提出任何的补偿。
4、乙方必须按甲方要求,在开工前作出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各分部分项工程的进度计划报甲方审批。经过批复的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将作为本合同书的一部分。
5、甲方保留对工程暂时停工的权利,乙方不应拒绝。
五、工程质量
1、工程质量标准:国家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本合同条款的有关约定。
2、乙方按图纸施工,如出现质量不合格,由乙方按照市场价格赔偿甲方。
3、无论甲方是否进行并通过了各项检验,均不解除乙方对自己承包的工程的质量所负责任,除非质量问题是由于甲方的原因引起,而此类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及时通知甲方。
4、无论工程材料是由否有甲方供应,均不解除乙方所负的工程全面质量的`责任,乙方应该对各种材料、器材、设备按规范进行检查,拒绝不符合要求的材料、器材、设备用于工程。因质量不合格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六、工程价款
1、本合同价费用为完成本合同工程项目的不含材料费用的其他全部费用。本工程造价 元/㎡,结算以实际施工面积为准。
2、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明确和隐含的全部责任,以及为工程的正确施工、试验、检验、维护、保养、完工和修补缺陷所需的全部有
关事项和物品(不含用于本工程的材料费)。
3、合同价包括了合同规定的劳务、施工机械工具、制造、运输、安装、试验、调试、测试、维护、管理、利润、税金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权利、义务等所应有的费用。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提出的任何建议、方案、要求,不管乙方是否采纳,乙方不得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除非因甲方要求而引起规模、标准变化而引起的费用变化可由双方协商进行合同费用调整外,其余一切情况合同费用均不作任何调整。
5、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以外,合同价适用于合同文件中规定或包括的任何项目的任何实施方法,乙方不得因施工方法不同或改变施工方法而提出任何追加费用的要求。
6、乙方采用的任何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均应得到甲方的批准和认可。如乙方的施工方案和技术措施未得到甲方批准,由此引起的费用、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七、工程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时预付 元。
2、施工到±0。00米,验收合格后,付 元。
3、施工到一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4、施工到二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5、施工到三层板浇灌结束,验收合格后,付 元。
6、工程竣工验收后,付 元。 工程完工后暂扣总合同款的5%为质量保证金,期满付清。
八、安全、文明施工
1、施工中乙方应安全、文明施工,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乙方应对工地施工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每一项工序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人员进行人身保险投保,发放安全防护用品等,配备专职安全员。
3、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不安全责任事故,包括对工地周围过路行人车辆的可能发生的伤害事故,全部由乙方承担一切损失,甲方概不负责。
九、质量保修
1、根据《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明确的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本合同约定本工程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保修期限30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2、未明事项,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定进行。
十、甲方责任
1、提供图纸,保证供应施工所需材料。
2、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
3、解决图纸不明地方。
十一、乙方责任
1、乙方所需机械、工具、模板及铁丝、钉子等低价易耗品由乙方自己提供,生活自理。
2、严格按照设计图纸和国家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进行施工,如图纸不明白的地方提前提出,确保工程按质按时完成。
3、每道工序完成后及时通知甲方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进行下道工序。 十二、延期及违约责任
1、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工程延期的,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误期赔偿费,甲方可从应向或即将向乙方支付的任何金额中扣除此项赔偿费。此赔偿费的支
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2、本合同误期赔偿费每天按合同价的5%计算,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3、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甲方的工作内容进行付款和供应材料,若违约,除乙方不负违约责任外,甲方应向乙方付违约金5000元。
十三、材料、设备的采购、供应和保管
1、甲方负责本合同所有材料、设备的采购和供应,乙方有义务为甲方的材料、设备的采购提供协助、指导和搬运。
2、乙方除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给出甲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供货计划外,还应在施工过程中提前提出材料、设备的采购的通知。
3、施工过程中,乙方要节约用料,必须按照图纸及规范严格下料,如出现验收不合格导致的返工,所需材料及工费由乙方负责。乙方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如出现余料各品种超过200kg,由乙方自负损失。
4、工地交货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负责保管。甲方无论何时均不对乙方的施工机具、设备、临时设施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十四、其他事项
1、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本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双方自愿共同遵守本合同,各自履行合同责任,如一方违约,应支付给对方10000。00元的违约金。
3、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合同款,乙方必须尽快支付给工人,不得挪用,如造成人工工资问题,甲方一概不负责任,后果由乙方自负。
4、未尽事宜,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双方签字后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年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住所:住所:
电话: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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